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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司: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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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业务

时间:2014-04-29 08:18:17

      第一,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当然也包括为i1家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律师的服务并非作为国家公职在行使国家的权能。因此,律师是“社会上的法律专业工作者.’,借用日本人的一个说法则是“在野法曹”,它与法官、检察官等自蒙自法人员是不同的一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样一个泛泛的名称,随着中国律师业的社会化,将会失去其效用。
    第二,“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定性,是绝对排斥律师是私人开业(包括个人开业和合伙开业)的“自由职业者”的概念的,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的定性与“自由职业者”的概念则是相容的。“自由职业者”的概实上强调了律师业不依附于国
家权力的自治自律的属性。
    第三,中国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是具有律师资格而在政府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52,那么,承认了“公职律师是我国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怎么解释律师业非国家的社会属性呢?又怎么能说律师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呢?对此可以找到两种解答:一种比较牵强,即公职律师只是律师中的一小部分,律师的主体仍然具有非国家的社会属性;另一种是,公职律师虽然有律师资格,甚至持有律师工作执照,从而属于泛称意义上的“律师”范围,但却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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