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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业务

时间:2015-10-15 06:48:22

因不服祁东县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肖某等六人将祁东县规划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确认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违法。
    肖某等六原告均住在祁东县原生资公司家属宿舍,后生资公司改制,将原告所住宿舍楼西侧的半机仓库卖给房地产商。房地产商在该地皮上建起了一栋7层的商业楼,肖某等人发现新楼盘与自己的房屋仅隔6米,且二楼以上均有一个向东挑出了1.5米的阳台,严重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采光及通风。此外,肖某等六人多次向规划局反应情况,但均未得到解决,遂于2009年1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祁东县规划管理局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通知原告等利害关系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据此认定,被告祁东县规划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第三人所建商业楼与原告房屋的间距过小,违反了《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六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但由于该商业楼已经建成竣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本巨大,将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故作出了上述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临沂律师刘新民:www.liuxinmin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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