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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业务

时间:2014-08-20 01:28:47

 
      海口市民林师皇、王明晖,于2008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一直没有向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林师皇之妻李小妹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担任林师皇的律师、王明晖亲属委托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黎雄兵担任其律师。2008年6月10日上午9点,两名律师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处,按照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会见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但是遭到拒绝。在向海口市公安局、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投诉无果后,北京律师程海将海口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依据新律师法,安排两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7月28日,程海律师收到了龙华法院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被告对林师皇实施刑事拘留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程海随后向海口中院寄出了上诉状。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改判责令被上诉人立即履行上诉人会见被上诉人羁押的林师皇的职责。
 
  程海在上诉书中认为,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文书多处错误。在事实认定上,上诉人并没有就被上诉人对林师皇刑事拘留的行为起诉,起诉的是其下属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拒绝上诉人会见被羁押人的行为;上诉人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并非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程海认为,上诉人会见权是新律师法赋予的,行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于2000年,并不能涵盖和解释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用对该司法解释无限扩大的解释来对抗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于法无据;把行诉法法释第一条无限扩大解释成只要涉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羁押等行为,甚至包括没有明确授权而是违法行为,也一概不受理,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
 
  两个论点:
 
  根据以上报道,我们提出以下问题,与各位同仁探讨商榷。一、律师法第33条可诉不可诉;二、如若可诉,谁应该是诉讼的主体。
 
  一、律师法第33条可诉不可诉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本条设置的了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会见权利。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途径,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称不上权利。在美国,公民的一项权利被侵犯,如果穷尽所有途径仍不能得以救济,这样就可以上诉至联邦宪法法院裁决。当然,我们国家没有宪法法院,因此,一些被法律和行政法规剥夺了的正当权益便无从得以维护。比如说劳动教养,从违法性质上看,它是轻于犯罪行为的,而且多施加于青少年违法。一个少年,本来违法性质不重,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两年劳教,失去了人身自由。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而比这个少年违法重了很多的另一个少年,则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而此时,他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失去,只是被限制而已。前不久,很多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劳动教养,但是结果未果。这件事情如果发生在美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就可以上诉至联邦宪法法院,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由九名联邦大法官审查关于劳教方面的法律违宪性,以及对当事人处理的和宪性。
 
 当然,就我国现状来看,新律师法第33条款规定的会见权是否可诉,还应以行政诉讼法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排出了这些条款规定的行政行为,从道理上讲,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人民法院都应该受理。因此律师权利受侵害,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准不准许会见,是不是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如若是,则律师就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含有新律师法第33条款规定的会见权不被准许,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会见权纠纷提起行政诉讼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找到根据,因此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因此,从现行政诉讼法上来看,新律师法第33条款规定的会见权是可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的范围被扩大了。只要不是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新律师法,临沂律师事务所刘新民凭三证有权会见被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权利主体产生了,这样公安机关就对应的成为义务主体。换句话说,公安机关依此便有义务实施具体行为,保障律师会见时会见权得以实现。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保障律师会见时会见权得以实现。这样公安机关就做出了一个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他就是可诉的了。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是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我想不用分析,人人都会说他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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