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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

时间:2014-05-31 09:05:33

     新《律师法》对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诉讼中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规定,当两者发生冲突是究竟优先适用那-个法律令人相当迷惑。笔者认为应当先适用《刑事诉讼法》。当法律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确定该如何适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笔者看来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在这两部法的冲突中根本就不能适用,原因在于该原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然而刑事诉讼法是有全国人大制定,而新律师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同,当然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当然高于新律师法。这样新律师法就被置于非常坦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诉讼法不进行相关的修改,新律师法无法真正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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