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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

时间:2014-05-06 10:11:54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      )元开顾字第(    )号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交往、社会交往的需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总法律顾问,由其负责甲方的法律顾问工作。乙方下属的法律服务机构中的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人员协助总法律顾问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二、甲方应努力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应当指派人员担任甲方法律顾问联络者及法律事务负责人,协助顾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及承担接待、陪同、联络、报销等工作。
三、聘请法律顾问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再行缴费或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的,可视为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
四、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元,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办理案件时,案件收费为    元/件。
五、乙方为甲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差旅费,出差补贴,燃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取市区内交通费      元,由乙方(包干•多退少补)使用。
六、乙方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如下原则:
1、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2、为甲方保守商业、技术、私人秘密的原则;
3、尽心尽力、及时、充分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则。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或法律支持的,不论事务多少、花费时间多少,乙方不得再行要求收取法律顾问费用:
1、新公司、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2、股东、合伙人之间的法律事务以及重大法律事务的支持;
3、劳动、人事、消防、安全法律事务;
4、各类对外经济合同的拟定、审核;
5、债权、债务纠纷处理;
6、房地产、建筑、安装、装饰方面的法律事务;
7、设计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支持;
8、各类法律事务咨询;
9、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
10、涉外贸易、涉外纠纷方面的法律支持;
11、与顾问单位有重大联系的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12、其他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
八、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调查、见证、诉讼及仲裁等法律服务的,乙方可按件另行收取法律服务费或代理费,但甲方享受收费上的优惠,另行收费的标准为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律师通常收费价格的一半。
九、乙方应完善律师间的分工,努力钻研业务,完善服务体系,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乙方将聘请专业人士指派专业律师提供咨询及服务。
十、若在法律顾问合同期间涉及在媒体刊登声明、启事的,由乙方出具相应证明,甲方负责办理和支付费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年   月   日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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