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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

时间:2014-04-29 08:37:08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I i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此外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使其更加民主化、科学化。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要求存在一些差距。诉讼构造不合理,控辩不平等
    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即指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诉讼阶段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币现代刑事诉讼合理的构造是表现为以控审分离、控辩平等、裁判中立为主要特点的“裁判中心主义”构造模式。‘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现状来看,一方面,根据现得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实践中以“分工负责,互相合作,互相制约”为原则,从而形成了一种极不合理的诉讼结构,因为公、检、法三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制约少,配合多,导致辩方的地位和力里无法与控方的地位和实力平衡;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控方身兼两职,辩方难以与其平等。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派出人员,在诉讼程序中除了以控诉方的身份行使控诉职能外,还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公诉人的双重身份和其所进行的双重诉讼活动,必然引发公诉人应如何实施审判监督以确保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以“法律监倪”为名,行凌驾辩护人之实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我国控辩平等的诉讼构造建立与完菩.
                                             ——————————临沂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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