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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5 01:43:21
记者:7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一支由中老年人组成的晨跑团,出发22分钟后,在距离终点约30米的路段,遇到一辆出租车冲撞。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对此次跑上机动车主路的行为,涉事运动协会的许会长说:担心与“徒步队”的活动场地产生冲突所以选择了位于兰山区的北岸,但北岸的辅路因为施工不能走,晨跑的人才跑到机动车道上。至于当地政府修建的专门健身步道,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我认为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那个路段修路,参加健身的人可以到其他可以锻炼的场所去锻炼,为什么一定要到机动车道上锻炼呢?
张柱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事发的这条路,如果有人行道,参与健身者没有在人行道行走,这属于有过错。我们不能因为其有锻炼身体的动机而否认其违法的事实。从媒体报道看,事发地有人行道,因此晨跑团人员或者其组织者有一定的过错。
司机责任视调查结论而定
记者:临沂的这起事故发生后,涉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然而,很多民众认为司机不应负全责。比如,很多民众认为,如果晨跑团不上机动车道,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张柱庭:虽然这个案件引起公众关注,形成热点问题,但我们还是应当用法眼来进行“冷”思考。首先,这个案件还在侦办当中,出租车司机是故意还是过失,需要等待查明事实后再进行判断。如果是故意,就应当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如果是过失,则属于交通肇事案件。其次,假设是交通肇事案件的话,出租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没有争议,因为不论晨跑团是否有过错,对司机依法定罪处罚无异议。
黄海波:晨跑团的成员在机动车道上锻炼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名司机没有尽到谨慎驾驶、安全驾驶的义务,她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个人也认同一些网友的评论。不过,对于这名司机,她最后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觉得还要看交管部门最终的调查结论,然后再来看她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晨跑团组织者明知道这种活动可能出现危险的后果,但是还这么去实施,组织一些违法的活动,所以从责任角度来讲,组织者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