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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

时间:2017-06-26 08:48:51

近日,在途经浙江嘉兴南站的高铁上,发生了一起伤人事件。有几个孩子在车厢里闹,有位男士实在受不了,就提醒小孩的家长,让他们管一管。结果孩子的父母火气很大,最后还动手打了这位男士,导致男士左眼眼球出血。临沂律师提醒施暴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受伤男子刘先生,55岁,是一位外籍人士。6月10号上午,刘先生坐高铁,从上海虹桥出发,去宁波开会。

    刘先生坐在车厢的最后一排,在他前方有三个家庭,每家都有一个三四岁的孩子。那几家人聊得热火朝天,大人孩子都很兴奋,整个车厢几乎都是他们的声音。

    据目击乘客陈先生说:“他们在动车上说话声音比较大声,坐在我右边的男士(刘先生)就指责他们,说希望你们小声一点,你们从上车到现在,大人讲话就非常大声,小孩也比较吵闹,也不制止他们。听到刘先生的话其中一位爸爸坐不住了,走过来要跟刘先生理论。在理论期间,刘先生用手把男子的手挡开。被男子的老婆看见了,女士二话不说,冲过来就给刘先生一个耳光。”

 

    “以为是刘先生打了小孩的父亲,过来也没有好好沟通,也没有问清事情情况的时候,就出手把刘先生的眼镜打掉,打的过程又比较用力,把刘先生的眼镜打折了,造成了刘先生左眼眼球出血。”陈先生说。

    据了解,刘先生是海外引进人才,目前在上海的一家制药企业做总裁,眼睛受伤后,他停止了手里的一切工作,飞回自己的国家,作进一步治疗。

    刘先生好心的提醒却惹来“巴掌”。作为事件的施暴者是否应当承担到责任呢?法制网记者联系到了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让王律师来为我们解答疑问。

    对于施暴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如果刘先生的伤情鉴定比较重要,构成轻伤以上的话,打人者也就是小孩的母亲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刘先生的伤情鉴定只是轻微伤,打人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王律师认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刘律师提醒家长,作为孩子的家长,任由孩子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是一种失职的行为。孩子有这样的行为,作为父母应当及时制止并管教。像本事件中的孩子家长,身为父母,不但不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醒的人,是极为不妥的,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了不好的榜样,也让自己频临违法犯罪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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