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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

时间:2017-06-21 06:27:10

临沂律师:早报君立刻联系上此爆料人,其正是受害者的父亲李先生。据他介绍,受害者是他的儿子,今年16岁,在灵山中学读高一。

事发当天,他和爱人 正在广州办事,19日下午2时20分,他接到小孩的班主任打来的电话称,小孩在学校出事了。他和爱人立马赶回灵山,但小孩已无生命迹象,被送到殡仪馆。

据了解,这是跟孩子同宿舍的黄姓同学所为。

事发当天中午1时多,全宿舍的人都在午休。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黄姓同学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小刀直直插进李先生儿子的脖子上,当场鲜血直流,并从上铺跌落下来!同宿舍的同学惊醒发现出事了,于是向老师报告。

 

2、涉事者是受害者的舍友

灵山中学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9日中午校内宿舍确实发生了不幸的事情:一名男生脖子被刺中不治身亡,涉事人员是受害者同宿 舍的学生,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当天事发后,学校接到学生报告,立即将受伤学生小李送到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身亡。

该负责人表示,平时学校对于安全管理一向严格,规定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和宿舍,同时学校也会定期进行检查,但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对于刀具的来源、事发原因,该负责人称目前一切按警方调查的为主。

3、乱晒内裤引发矛盾?

李先生说,平时他的小孩成绩优秀,在灵山中学上的是尖子班,在家中是一名乖孩子,一个小孩培养成长并非易事,如今突然遭遇此事,家人一时都无法接受这事实,小孩妈妈的情绪一直都还不稳定。

有网友称,只因为死者生前叫嫌疑人不要乱晾内裤产生矛盾,引发了这场悲剧。

随后,早报君从灵山警方获悉,目前已经控制一名嫌疑人,案件还正在进一步处理调查中。

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四、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综上,除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外,其他刑事案件受害人只能主张物质损失,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失。当然被害人家属可以寻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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