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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

时间:2017-04-10 02:35:14

    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41378.54元。
    2015年6月13日20时许,张某与杨某因琐事争吵并发生打架。后张某在路边找来一根木柴块到杨某家,将杨某家的门踢开后用柴块打击杨某头部一下,杨某被打晕倒地。经医院诊断,杨某左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大脑镰出血,左顶骨线形骨折,左顶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杨某此次损伤为重伤二级。杨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34827.54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张某的犯罪行为给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由于张某系未成年人,无个人财产可供赔偿,依法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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