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自己挥霍所用,一男子竟先后两次伙同未成年人盗窃摩托车,最终领刑受罚。近日,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天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刘天伙同李振峰(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来到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街道办事处插建一住宅楼,由被告人刘天望风,李振峰盗走被害人刘强停放在楼道口的红色中豪ZH150-2H型摩托车一辆,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在第一次盗窃得手后,胆大妄为的被告人刘天并未就此收手。2013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天伙同宋卫东(另案处理)、李振峰(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来到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街道办事处一住宅楼,由宋卫东望风,被告人刘天、李振峰盗走被害人王明停放在楼道口的红色五羊牌48QT型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另查明,被害人王明于2013年9月5日找到盗窃其摩托车的被告人刘天、宋卫东、李振峰,并将三人扭送至铜川市印台区公安分局王石凹派出所。被盗车辆已被被害人刘强、王明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天伙同宋卫东(另案处理)、李振峰(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在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盗窃他人摩托车二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天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天伙同他人作案,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天在两次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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