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崇尚构建和谐社会,倡导共赢,而在民事案件大爆炸的今天,调解已成为无可争议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在人民法院的日常审判实务中,“调解”以其独特的定纷止息的积极效果,具有判决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1、“弹性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对抗性,防止矛盾的激化升级,达到平和化解矛盾的目的;
2、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避免重复诉讼和累诉的局面,能在最短时效内达到定纷止息的目的;
3、减少后期执行难的问题,化被动执行为主动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那么,在构建社会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如何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呢?
通过基层法院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依托审判职能,拓宽调解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横向”的调解模式,也可以从庭前、审判、执行全过程、多方面、立体化进行调解,进行“纵深”的调解方式。从而使民事调解取得"案结事了"的政治效果、"互赢共进"的社会效果、"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面对案件迅速增长,案多人少的局面,我们应该采取五项措施积极应对挑战:
一、对内深挖潜力,创新机制促调解
在内部建立完善的案件调解激励机制。将案件的调撤率直接纳入法官岗位目标考核,调解能力和调撤率成为衡量法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每月公布考核成绩,每季度进行通报表彰,每年度的绩效成绩成为提拔重用法官的重要选任标准,促使法官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选拔精兵强将充实到审判一线。
二、加强队伍建设,多方并举促调解
通过开展法官办案竞赛、书记员技能大比武、法官论坛、春训学习班等形式,加强考核、完善培训、促进办案经验交流。在每一名法官心中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意识,使“要调解、论调解、做调解”成为每位法官的基本审判工作,并有计划、分步骤、成系统的开展调解工作。
三、构建多方联动的大调解机制
由于法院自身司法资源有限,要应对日益频发的民事纠纷,必须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调解的工作中,实现调解工作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合力。如:我院审理的刘元家系列群体性纠纷案件中,该案涉及近百位当事人,涉案标的数百万元。在被告人已经破产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单独调解难度大并且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法院主动和地方政府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经过半年协调,前后数十次调解会,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终于达成调解,彻底化解纠纷。
四、主动出击,巡回法庭调解在基层
为了将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解决在前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南谯区法院能动司法、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做到主动调解、开门调解,定期组织巡回法庭送法下乡,积极化解农村群众的诉讼难问题。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为农村残疾女性。巡回法庭法官为了便于原告参与诉讼,在其农家小院开庭,吸引了广大村民前来旁听。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巡回法庭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主要矛盾是家务纠纷,于是现场调解。在其亲朋好友的帮助劝说下,原、被告放下纠纷,重归于好。本次巡回审判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五、创新调解方式,“巧”调解
只有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多管齐下,才能不断提升调解质效。经过审判实践,总结出调解“四招”:
第一招,摸清案情,打牢调解基础。首先要摸清案件的脉络,理清案件法律关系,这样就把握住了案件的走向,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打下牢固基础。如:我院审理一起三角借贷纠纷,三方当事人彼此互有借贷关系,如单纯审理一案,则很难化解纠纷。主审法官详细了解三方当事人的现状,在摸清彼此的借贷关系后,以三方借贷事实为基础,将多年的借贷纠纷一并考虑,经过数次调解会,在理清三方的借贷关系后,提出统一的调解方案,终于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招,求同存异,找准主攻方向。民事案件处理的经常是家长里短,争议的事实较多,法官如同面对一团乱麻。而调解又要求法官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为此,应求同存异,缩小争议点,找准主攻方向。如:某法官承办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两原告是被告的母亲和妹妹,本案涉及到抚养费纠纷、土地补偿款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通过审查,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无异样,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应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开庭调解,合理分配土地补偿金,将所有纠纷打包解决。在被告一次性付清款项后,双方纠纷彻底解决。
第三招,居中策应,积极发挥双方能动作用。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需要案情的变化不断转化自身的角色,在某一阶段应温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和风细雨般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在另一阶段又要严守中立,以局外人的身份看待问题,保持清醒的调解思路,适当点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如:在我院审理的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滁州市某建筑公司承建被告的施工项目,双方前后订立多个施工合同,彼此账面不清,难以理清头绪。通过开庭审判,然后判决的方式,原被告双方将陷入漫长的诉讼中,花费巨大,时间漫长,这是原被告都不想看到的。承办法官进行庭外调解,让双方选取了解情况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性,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清算账目。在核对清楚账目后,再次召开调解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招,把握时机,冷热相宜巧调解。根据双方矛盾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不同心态,找准适当时机调解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不及时处理将可能激化矛盾的纠纷,要果断的采取“热处理”。对打“怄气官司”的当事人,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以静制动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如:某法官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在开庭审理后外面下起雨,原告主动为被告打伞并送其回家。承办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仍存在感情,故延缓判决,让双方冷却一段时间。在双方情绪冷静后,在及时召开调解会,促使双方言归于好,以撤诉的方式化解了该纠纷。
案件调解不仅要在调解的内涵和外延上采取正确的策略,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也要注意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
第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做好庭前调解。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由调解中心的法官或者人们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审判员确认后制作调解书。
第二,认真调查分析,做细庭上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不断调整自己的预期目标。承办法官抓住有利时机,在调查核实案情后,促使双方的预期目标不断接近,从而达成调解。
第三,注重执行,做实庭后调解。在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的预期目标发生很大变化,同时因为案件进入到后期执行环节,被执行人面对现实的执行问题。为了避免对强制执行的情况发生,被执行人往往愿意降低自身心理预期,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胜诉方为了及时获得相应赔偿,也愿意进行调解。此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通过调解工作的"前移后延",将"诉前调、送达调、保全调、庭审调、庭后调"等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将极大的提高调解效率,有效的化解纠纷。
除此之外,还应重视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作用,这是我们提高调解率的一大法宝。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法官遇到的多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家长里短,买卖合同等纠纷占有相当数量。人民陪审员多是当地具有较高威望、从事多年调解沟通工作、社会经验丰富的优秀人员。通过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相应法律培训,即可对事实清楚,矛盾纠纷不大的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因为对这些人民陪审员比较了解,内心较为信任,也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另外,针对不同案件,还可以聘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业务联系的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邀请他们共同探讨案情,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随着对调解工作方法认识的不断加深,研究的不断深入,调解制度和调解方法日益完善,调解在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和谐发展上将成为我们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