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公民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购房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才能取得购买权,因此经济适用房购买权是不能私下转让的,私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是违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的。下面以一起案例做为说明。
之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无效,判决转让者王某返还购房者李某购房名额转让金8万元,介绍人邢某返还李某介绍费2.3万元。事实情况是:2006年9月25日,通过邢某的介绍和撮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自己在朝阳区垡头地区翠城经济适用房E区范围内部分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8万元,作为王某将购买经济适用房名额转让的补偿。此后,李某又向介绍人邢某支付了2.3万元的介绍费。可是,当李某拿着从王某处转让过来的房号去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却遭到了管理机构的拒绝。随后,李某将王某和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王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王某、邢某返还自己房号转让金和介绍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经济适用房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据我国《合同法》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法院遂判决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王某返还李某购房名额转让金8万元、邢某返还李某介绍费2.3万元。
由上可见,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申请得到,任何私下的交易都是不为法律所承认的,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