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71963092000XXX,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文化路22号6-2-20室。
委托代理人:刘XX,男,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XX玲:女,1953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7195304XXX2,汉族,职工,住梁山县人民法院家属院9号楼1单元3楼西户。
原审被告、董XXX,女,196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041969XX13320,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文化路22号6-2-20室。
申请再审人张歆峰与被申请人崔月玲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做出的(2015)民初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0月27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济民终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986号判决书第一项的内容及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2、请求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终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张歆峰承担偿还80万的还款责任及董萍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二、申请事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一审、二审都没有查明申请人借款原因、用途、款是否到借款人手中及具体借款数额,申请人只收到被申请人借款80万元,并非100万元,申请人上诉时已经说明情况,二审具体也没有查清事实,申请人在网上操作用款,被申请人崔月玲明知不安全,是主动借款给申请人又一直不让申请人的妻子董萍知道,申请人借款时提出,如果还不上借款,只让申请人承担责任不让申请人的妻子董萍承担责任,申请人也告诉了被申请人崔月玲,申请人与董萍有婚内财产协议,以上情况,一审、二审都没有认真审查,对董萍提交的3份证据,一审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认真审查,不理会,二审对董萍提交的证据也未审查,不理会。本案实际借款80万数额巨大,让一个不知情的与其无关的女子承担,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事由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五)项,被申请人崔月玲与被申请人董萍之间,不应该存在债务承担问题,被申请人崔月玲借款给申请人不让被申请人董萍知道,借款时也同意不让董萍承担责任,本案董萍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一审调查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一审不予理会,认为与本案无关。二审未审查。
3、申请事由三,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第(六)项,被申请人崔月玲借款给予申请人时不让被告董萍知道,也同意申请人的说明不让董萍承担责任,可以确定申请人的借款80万元与董萍无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依照《婚姻法》第41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本案一审、二审都没有查清事实,都是适用法律做出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为一审没有查清事实做出错误判决,二审没有查清事实,维持一审判决应该也是错误的。恳请贵院依法决定再审,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