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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业务

时间:2015-01-26 01:02:15

     生活中为购买福利房、转移财产等,夫妻双方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事实上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这是生活中常说的“假离婚”。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假离婚”后若反悔或欲按照夫妻关系处理有关财产而产生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当事人的“假离婚”行为(一般为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下,“假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将被视为有效,“假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依法有效,即使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会随着复婚而变成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假离婚”的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某种默契,在发生争议后想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以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举证的难度极大,从目前了解的判决情况来看,法院一般会以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请。可见,“假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不因为当事人的“假离婚”而必然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假离婚”极有可能弄假成真,后果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临沂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在现实中则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搞清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以免弄巧成拙、弄假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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