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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业务

时间:2014-07-25 09:37:45

 
 
    临沂著名律师刘新民,临沂律师民事法律相关。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 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只有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平等性质。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 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 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时间的经过。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3)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2. 行为。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2)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尚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在我国,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一般应以自然人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为准。确定自然人死亡的时间对于继承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此,应以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予以认定。但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与自然人实际死亡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法律对于长期失踪的自然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临沂律师刘新民在多年的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先后受聘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临沂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帮助顾问单位制定相关的制度,对顾问单位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审核重要的合同,参与顾问单位的重要谈判,为顾问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顾问单位的健康发展,获得了顾问单位的认同和很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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