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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顶尖诉讼律师经典案例—太乙村惨案
发布时间:2016-08-10 07:39:32作者:临沂律师事务所浏览量:465
中国顶尖诉讼律师经典案例——太乙村惨案
引子:
江西庐山,风景秀美,人文荟萃,气候宜人。太乙村是庐山中的一个现代别墅村,有百余座别墅建筑,最先看中这块风水宝地筑别墅的,是广东军阀古公恩。接着,阎锡山、曾晚归、蔡廷锴、胡宗南、蒋介石、马国栋、白崇禧、张敬之、刘一公等18位要员相继在此争地营造别墅,因此号称“将军村”。太乙村的别墅群与庐山山上的别墅群本是连为一体的,但是由于行政区划的原因,山上的别墅属于庐山管理局管辖,而太乙村属于山下的某某县管辖。因此,在更多的时候,太乙村承担着会议、学习的接待任务。
2005年3月7日,随着“三八国际妇女节”的来临,很多单位纷纷组织出游。太乙村是周边一些单位的首选。就在这一天的中午,在太乙村下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核载15人,实际载客44人的农用中巴(小公交)坠入100多米高的山崖,死亡22人,伤22人。除司机和售票员外的42人全是某某县保险公司的员工。小小的县城里面,一时间,哀鸿遍野,哭声震天······
“事故发生后,在京参加两会的江西省省委书记孟建柱和省长黄智权立即指示有关部门全力搜寻失踪人员和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江西省政府副省长凌成兴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现场,会同先期到达的九江市委、市政府及某某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组成事故抢救指挥部,迅速组织现场抢救工作,并到医院看望伤者。”(摘自新闻)
正文:
我是在事故发生两小时以后知道消息的。当时非常震惊,不断地拿出手机来给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打电话,问候他们。不幸的是,我的一位好友的姐姐在其中遇难了,还有我姐姐的一位好友也遇难。据说,死得很惨……
那一个夜晚,我心情非常沉重。
第二天,开始有人打电话向我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包括死难者家属和肇事者的亲戚(肇事司机在事故中受伤)。我当时就预感,这个案子可能会跟我有关了。
由于前一年本地也发生了一起惊动中央的案件,“三·九”特大火灾,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因此在这个地方有了一点小名声。当肇事司机家属四处打听律师的时候,不少人向他推荐了我。最终肇事司机家属找到了我,和我办理了委托手续。在得知我承办这个案件后,很多人劝我不要接这个案子,因为影响太大,民怨沸腾,大家对肇事司机恨之入骨。这个案子做得不好的话,律师会引起大家的反感。
我当然知道这一点。但是对于这样的案子,我有一种很兴奋的感觉。越是大案,越是难案,我就越感到兴奋。律师费已经不在我考虑范围之内了。我要的就是一种酣畅淋漓,要的就是法庭上的刀光剑影。而且我也相信,通过对于这个案子的处理,我的业务能力能够得到锤炼。
形势对我是非常不利的。公安阶段,办案的交警告诉我,鉴于本案特别重大,领导不同意安排律师会见。对此我已经是见惯不怪了。本来就没指望能见到人,在中国做律师,必须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在检察阶段,我向检院办案人员提交了手续,并说明我即将会见肇事司机,公诉人表示,在他没有提审之前,不同意律师会见。这就是明显刁难了。但是本案情况特殊,我也理解他们办案人员的难处,因此同意等他们提审以后再会见。由于我一直没能会见,肇事司机的家属对我颇有怨言,我只能极力安抚,做解释工作。
然而,当我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检院,要求会见的时候,他们还是以没有提审为借口,不让我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连公安的起诉意见书都不给我看。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公诉人拿出起诉意见书给我看了一下,但是不许我复印。
案子到了法院以后,我去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拿到材料,我鼻子差点气歪。除了起诉书以外,只有一份被告人供述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他的材料统统没有。而我所了解的是,几个月里面,公安和检院最少搜集了有近千页的材料!
太不像话了。我搬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诉讼法》,向法院承办法官书面提出要求检院补送案卷材料的申请,同时申请法院准许我对受害人调查取证(这一点务必要注意,刑事案件向被害人及被害人一方证人做调查,应得到批准)。法院同意了我调查申请,至于检院补送材料的事情,法院建议我自己去和检院沟通。
我反复研究手里仅有的一些案卷材料。被告人供述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确凿无疑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案子如此重大,要想翻盘绝对不现实。辩护的角度在哪里?在法庭上我该说些什么?
在法院阶段我终于见到了被告人。被告人很老实,也有点糊涂。很多具体的事情一问三不知。他说死了这么多人,当然有责任,坐牢也应该。但是说到具体公交车辆的运营情况、管理情况等,全都不清楚。我苦笑着说,你这样的司机,迟早要出事的。在会见的时候,我反复让他讲述事情发生的整个经过。整个经过只有一两分钟的时间,但是我最少让他反复讲述了3遍。他在讲的时候,我不断的问。被告人说到,他发现刹车失灵以后,极力想控制方向,甚至想把车辆撞向山壁,只是因为路上有一个石块颠了一下,所以车辆才摔下悬崖。
我当时脑子里面一闪念。第一个辩护观点已经初步形成了。事故发生以后,社会上传言司机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跳车逃命,自己活了下来,却死了那么多乘客。澄清事实应该是我辩护的一个主要方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的确不错,但是如果简单地阐述,就陷入了我很不屑的那种刑事辩护“三段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窠臼了。这一点又必须要谈,但是对这个观点,我要根据事实来包装一下。由于被告人有把车子撞向山壁的想法,如果目的实现的话,死亡人数可以降到最低,但是司机死亡可能性是很大的,所以对于司机而言,已经是决定牺牲自己保全大多数人了。这一点必须强调,司机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来避免后果发生,尽管目的没有达到,但是说明其过错程度是比较低的。就算不能减轻司机的罪责,也可以向旁听群众说明司机的良苦用心,洗刷“司机跳车逃命”的谣言。
鉴于手里证据缺乏,无法找到更多的突破口,我不得不进行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我办理刑事案件,出于自己安全的考虑,一般很少再进行调查,都是根据案卷材料来做文章。但是既然条件限制,就只有亲自上阵了。
我找到了公交车上幸存者的名单,通过各种关系打听他们的联系方式。包了一台出租车,带上两个实习的大学生助手,我开始了调查取证。
经过调查取证我得知,3月7日那天是某某县人寿保险公司组织的“三八”登山活动,参与者绝大多数是保险业务员。由于天气预报3月8号会下雨,因此提前一天举行活动。很多业务员是在开早会的时候才临时得到通知去参加这个活动的。3月6日下午,保险公司组训科的有关人员找到公交车队联系包车业务,双方约定,包车3辆跑太乙村接送,每人5元,大概有150人左右。公交车队的农用中巴都是15座的,双方商定的是只跑一趟。
保险公司的组织活动是非常混乱的。登山结束后,举行了拔河比赛。在拔河中,出现了一件非常怪异的事情,绳子居然被拔断了,拔河选手摔得鼻青脸肿。拔河结束时,组织者说,接大家下山的车辆会在下午2点到5点之间来,最后一趟是5点的。然后大家自由活动。当时是上午十点左右。那些拔河中摔伤的人急着下山去看医生,有些人也感觉到不祥,要求早点下山。于是12点多的时候,组织者打电话给公交车队,要求司机来接部分人下山。
根据掌握的这些情况,我的第二个辩护观点浮出水面:保险公司组织活动的混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然而我还是觉得意犹未尽。我总觉得好像缺少了什么,还有什么东西没有找到。我很想去现场看看,但是所有的司机听说上太乙村,都心有余悸,摇头拒绝。
我决定还是找检察院。这个案子有两个公诉人,其中一个是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是我小学时的老师,对我也是比较赞赏和喜爱的。但是这个案子他只是挂名的公诉人,我只有找具体承办本案的另一个公诉人。
我来到检院,向他提交申请,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他当时坐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瞄了一眼我的申请,说,你到法院再看。我说,那时候就来不及了,还是现在就给我看看。他说,你没有权利在检院看材料,让法院的来跟我说。我说,我已经向法院提交申请了,法院让我跟你沟通。他说,你律师没有权利跟我说这些。我说,不是我跟你说这些,而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材料有欠缺。他说,我的材料欠缺不欠缺,不是你说了算,法院既然通知开庭,说明我的材料就够了。我说,但是根据规定,你的材料确实是少了。
我反复跟公诉人要求阅卷,但都遭到了他的断然拒绝,双方差一点发生冲突。我只有找到检察长,向他提出申请。检察长让我等候通知。
中午,接到检察长的电话,让我去检察院阅卷。
我非常珍惜这一次得来不易的阅卷机会。我认真仔细地翻阅每一份材料,不停地做记录。副检察长说,鉴于本案特别重大,上面非常重视,因此希望开庭顺利。法院的办案法官也在场,要求我先拿出辩护观点出来给他们。我简单阐述了一下自己的观点,说明了自己的立场。对于这个案子,我必须还事实真相。
阅卷的时候我不由得摇头叹息。这个案子办得太粗糙了,证据有太多的瑕疵。比如,交警在事故发生当晚对肇事司机的提审,居然持续了9个小时,从下午5点一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多。虽然不违法,但是司机也是身受重伤,这样的提审毫无疑问是不人道的。再比如,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有两份,两份日期、内容不一样,但是编号却是一样,其中一份居然没有鉴定单位的公章!
这些证据上的瑕疵,尽管在法庭上可以提一提,但是对于案件本身并没有影响。我继续找。
事故现场照片,死者照片,惨不忍睹。我背上寒风飕飕。现场勘查记录。公路技术状况。好像没什么东西了。我叹了一口气,靠在椅子上点起一根香烟。
我不想放弃。我又翻起那些照片。惨。真惨。
突然,脑子里面电光石火一闪。是什么?我想抓住它,抓不住。到底我想到了什么?让我如此兴奋?但是我怎么都抓不住。我静下心,慢慢想。
是照片。是现场照片。
我注意到,现场一片狼藉。这是交警在事故发生不到一个小时拍下的。防护墩被撞散,车辆坠入悬崖。
防护墩,就是防护墩。我注意到,防护墩是花岗岩石块垒起来的,接缝处糊了水泥。在事故中,防护墩被撞散,车辆因此坠入悬崖。
好,就是这个了。
我摘抄了案卷里面的公路技术状况的数据,决定从这里做突破口,开始我的主要辩护观点:导致死亡人数众多的原因在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形同虚设。因为根据幸存者的讲述,车子撞上防护墩以后,在路边停留了十几秒,后来才坠下山崖。而绝大多数人是因为坠崖才死伤的,幸存者大多是在坠崖前弹出车厢,或者摔在地势较高的地方。
这个时候是离不开电脑,离不开互联网的。回到家,我迫不及待打开电脑,在搜索引擎里面输入关键词“防护墩”。
几千个网页向我扑来。我睁大眼睛,一个个点开。一个个案例,一个个公路标准,都是与防护墩有关的,看得我眼睛发痛。原来,早在2004年,交通部就开展了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整治工作。而有关的数据标准也早就出台。在这样的险要地段,交通防护设施应当是混凝土结构,应当有桩基的。在四川贵州等地,防护墩挽救乘客生命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假如太乙村的防护墩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标准施工的话,死亡人数就不可能达到22人。我决定重拳出击,抓住这一点做文章,从而减轻司机的责任。
辩护词写了很长时间。以前的辩护词都是一气呵成,这一次的辩护词我却一段一段慢慢写,一遍一遍修改。除了说理要充分,还要配合法庭的环境,做一些渲染。
早在开庭之前,办案法官就暗示我,结局早就注定。这样重大的一个案子,在“两会”期间发生,它的影响力已经超出江西省了,必须给上面一个交代。我也笑着说,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只能是自己尽力了。我根本不指望这个案子能够在我的辩护下获得好的结果,但是,就算结局注定,我也要鱼死网破拼一次。
开庭的那天正好是事故发生整整半年。不知道是不是凑巧,但是公诉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法庭上主持庭审的审判长(副院长)和第一公诉人(副检察长)都是中气十足,字正腔圆。副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和公诉意见的时候,声色俱厉,痛斥肇事司机。说到动情之处,语音颤抖,令我赞叹不已。这才是代表公诉机关形象。
旁听群众来自社会各界。有人大、政协、政法委的领导,有上级检院和法院的,还有死难者家属和其他群众。大家脸色沉重。
庭审发问的时候,我注意引导被告人说出当时的混乱状况,说明当时保险公司组织该活动的不力。没有人维持秩序,催促乘客上车的行为也是由保险公司授意。在整个接送乘客的过程中,司机都是接受保险公司的指挥调度。接着,引导被告人说出自己打算撞山来挽救大家的生命。
接着是庭审质证。我指出了案卷材料的瑕疵。在公诉人出示现场照片的时候,我指着照片对旁听群众说,请大家注意,防护墩的结构是花岗岩石块堆砌而成的,而根据法医鉴定的结论,大多数死伤者是因为摔下悬崖导致严重后果。同时,我提醒合议庭注意证人证言中“车子撞上防护墩后停了大概十几秒,然后坠入悬崖”这一情况。
第一公诉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他讲述了自己参加救援中的所见所闻,严厉指责肇事司机导致了这一灾难的发生。我喜欢他的风格,正气凛然。
轮到我发言了。我指出,今天正好是“3·7”事故发生半年的纪念日,请允许我借这个机会,向在车祸中遇难的22位死者表示哀悼,对死者家属和幸存者表示慰问,希望22位死者的在天之灵得到安息,受伤者早日康复。接下来我又说,今天开庭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还在于从这一次惨痛的事故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重演。
这样一来,我就把单纯的一起辩护,变成了一个对事故责任的反思,使得我的辩护更具有说服力。
我的辩护观点是:
第一,保险公司组织户外群体性活动的混乱无序是导致车辆超载的根本的主要的原因。
我首先以春运和上下班高峰时期的铁路、公交、地铁为例,说明客车超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和运输条件有关。超载虽然违规,但也是无奈的。被告人的超载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与酒后开车、无照驾驶、超速驾驶等违规行为相比,显然过错相对要轻微一些。
接下来我话锋一转,指出保险公司在组织这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户外活动本身就带有很大的危险性,而大型的群体性户外活动更是需要严格的组织管理,严格的纪律,周密的安排和后勤保障,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但是,保险公司组织的这次户外活动,却是非常的混乱。150多人的大型登山活动,只安排了4台公交车接送,保险公司没有根据参加活动的人数要求增派车辆,也没有要求公交车多跑几趟,没有告知活动参加者安全事项,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负责人,没有规定哪些人乘坐哪台汽车,也没有规定每台车的负责人。在上午10点左右登山和拔河活动结束以后,告知了大家最早一班车和最晚一班车的时间,就让大家自由活动,撒手不管了。在大家一窝蜂地涌向最早到达的公交车的时候,保险公司的组织者不但不出来维持一下秩序,制止超载的行为,反而要求司机打喇叭催促乘客上车。
我大声质问:哪有这样的活动组织者?这样的活动怎么可能不出事?保险公司在本次活动中的做法,是对150多名业务员的生命安全极端不负责任!
同时我指出:在保险公司组织的这次登山拔河活动中,接送保险业务员上下山只是整个活动的一环。在整个活动中,被告人只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来工作,相当于雇员的身份,对于车子什么时候接客,停放在何处,运送多少人,什么时候启动,都没有发言权。因此,尽管司机对超载有责任,但是根源却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上。
接着,我又郑重提出我的第二个观点: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形同虚设是导致车祸伤亡人数众多的主要原因。
我首先举出四川贵州等地的例子,说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重要性。接下来根据太乙村公路的技术数据,指出该地段设置的防护墩类型应当是钢筋水泥结构。但是该地段防护墩仅仅是用石块、水泥、沙浆在公路边缘堆砌而成,使本应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墩没有发挥作用,形同虚设。如果这些防护墩坚固的话,就不会造成那么多的人员伤亡。我们的防护墩简直就是豆腐渣!
当我说出“豆腐渣”三个字的时候,我注意到,下面旁听的官员里面,有些人开始坐立不安。骂得真痛快啊!
我指出,死亡人数众多属于刑法上的“多因一果”,超载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这样的后果,正因为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形同虚设,不堪一击,才最终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发生。因此,要求被告人承担全部的事故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我放慢节奏,语气平缓,一字一句地说:借今天这个机会,辩护人要向交通管理、路政等部门发出强烈的呼吁,请求这些部门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快对辖区内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开展一次大检查,排除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危险路段的防护墩进行整改,避免“3·7”悲剧的再次发生。
在说到“请求这些部门”的时候,我特意加重语气,强调“请求”二字。这样一来,我的辩护又上升了一个层次。跳出案件本身,为自己的辩护赋予了一定的社会意义。
接着,进入第三个观点,肇事司机已经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避免后果发生,且事后有真诚的认罪表现。
这属于刑事辩护中的万金油观点,几乎是每场刑事辩护里面的辩护人都可以拿出来抖抖。我一般情况下是不用这个观点的。但是本案中却必须要说说,因为外界谣言满天飞,司机跳车逃亡已经是普遍的说法,我必须洗刷这个污点,还被告人一个清白。
我说,被告人发现车辆制动系统出现问题,情况非常紧急的时候,一边继续采取各种方式让车子停下来,一边稳定乘客情绪,要求乘客保持冷静,往汽车后部移动,保持重心在车身后部。同时,被告人已经准备牺牲自己,挽救大多数人,打算将车撞向山壁,只是由于路面有一块石头颠了一下车轮,导致汽车方向改变,所以撞山的目的没有实现。在制动系统失灵的情形下,将汽车撞向山壁是唯一可以降低损失的办法。毫无疑问,这种选择的结果是坐在前排的司机和乘客将面临死亡。在千钧一发的时候,被告人能够做出这样的抉择,虽然目的最终没有达到,但我们对他的行为还是应该给予积极的评价。社会上流传的司机跳车逃命导致事故严重后果的说法,与事实是完全不符的。
同时我指出,被告人在律师第一次会见的时候就表示,死了那么多人,他有责任,应该坐牢接受惩罚。他的悔罪表现确实是有目共睹的。
在辩护的最后,我指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量刑幅度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过错大小、损失大小和悔罪态度来确定。1、被告人在保险公司这一次混乱的户外活动中,不过是一个被雇佣的司机,对于超载的发生他没有制止,当然是要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他是不是有能力制止,同时,当危险情况发生以后,被告人也是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甚至不惜牺牲自己来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他的努力没有起到作用,但是在整个事件当中,其过错程度毫无疑问不是很严重的;2、“3·7”交通事故尽管损失惨重,但是这么严重的后果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形同虚设有关,不能将这笔帐全部算在被告人的头上;3、被告人在事故发生以后真诚悔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今天在法庭上他的表现也充分说明了他是完全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过的。鉴于以上几点理由,我认为,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不宜过重。
我用一段充满感情色彩的话语结束自己的辩护意见: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不管今天对被告人将会做出怎样的量刑,辩护人在这里都希望,22位死者的生命能够唤醒我们司机和乘客的安全意识,能够引起有关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足够重视。只有这样,22位死者的在天之灵才会感到欣慰。
我的辩护词比较长,以往在我辩护的过程中,法官总是会提醒我简单一点,但是今天,法官让我一口气发表完了自己的观点。在我发表辩护意见的整个过程中,旁听的群众听得非常的认真,偌大的法庭里,只有我的声音在回荡。时而激越,时而愤慨,时而低沉。这就是我要的效果。我的意见发表结束后,法庭一下子变得非常安静。
第二公诉人针对我的观点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他说: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不宜从重处罚,我认为是不对的。
我马上举手纠正对方的观点:我说的不是“不宜从重”,而是“不宜过重”,这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请公诉人注意。
公诉人有点尴尬,法官面带微笑看着我们。
公诉人说:刚才辩护人认为保险公司组织混乱是导致超载的原因,我认为这个不能说明被告人没有责任,因为保险公司跟公交车队约定的是5块钱一个人结算,因此司机完全可以多跑几趟,避免超载。另外,被告人并没有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因此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我反驳说:辩护人从未否认被告人作为司机应当对超载承担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罚。这一点上我们并没有分歧。对于公交车跑几趟的问题,请公诉人注意,5块钱一个人的前提是车辆只跑一趟,如果跑几趟的话每个乘客的票价就不会是5块钱。所以车辆接送的次数是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关的,而不是司机个人的问题,车辆超载其实是公交车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包车合同的既定内容,司机是无法决定的。因此要求司机对超载承担全部的过错,显然是不合理的。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受害者并没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几百万的赔偿也是远远超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因此量刑时不宜过多考虑赔偿问题。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表示了忏悔,并愿意接受惩罚。
法庭审理结束以后,原以为休息一下就当庭宣判的,开庭前有暗示的。法官们交头接耳一阵子之后宣布休庭,改日宣判。走出法庭,旁听席上一些熟人暗暗对我竖起大拇指向我示意,被告人家属也跑上前来表示感谢,说是辩护得很好,以前有些错怪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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