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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

时间:2018-09-10 00:52:44

临沂律师事务所如何交税
一、律师事务所税收征收存在的涉税风险
从对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与税收缴纳的核查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税收风险。
1、不计少计收入。由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大都以律师个人立项开展,执业律师与事务所是属于雇员与合伙人关系,内部管理较为混乱,尤其在收入与费用的结算上极不规范。一般不开具正式发票,大都以隐秘的现金方式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顾问费等,达到隐瞒营业收入少缴税目的。一般少计收入,大都采取费用抵收入的方式来实现,一些律师事务所将办案中的费用发票直接向委托方报销,最后事务所只就差额部分与委托人结算收入,从而不计或少计应税所得额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列支与企业无关的费用虚增成本。部分事务所不是据实列支成本及费用,而是与每个执业律师约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这就导致费用列支项目五花八门,办案费用呈现一种“真票假支出”现象。如一些事务所资产反映无公车,却列支高额汽油费,明显属于虚列费用。
3、超标准列支费用。检查中发现,有些律师事务所超标准列支费用,如教育经费的列支,事务所利用其工作的特殊性,自我扩大费用列支标准。按照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教育经费应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据实列支。同时,个人投资者费用支出随意在单位列支,如个人投资者的工资、家庭电话费用、个人的社保费用等都在成本中列支,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作纳税调整。加上个别事务所在会计处理上还按老办法计提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在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导致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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